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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刑法,刑法 死罪,死刑

政院通過 「刑法」等刪除部分死罪

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規定,沒有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課處死刑。我國已簽署了聯合國兩項人權公約,行政院會今天就通過修法,刪除了「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中的部分死罪。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課處死刑。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已經簽署了兩項公約,並把公約的精神與規定化為國內法。行政院對國內相關法律,做全盤的檢查後,決定刪除「刑法」等四項法律中部分死刑之罪。

在「刑法」部分,刪除「意圖勒贖擄人,及因而致重傷者,均得處死刑」之規定,但仍維持意圖勒贖致人於死者,得科死刑之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刪除了「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得課處死刑」的規定,但對於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等,嚴重影響治安情形者,仍然維持死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則是刪除其中「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因而致人於重傷者,可處死刑」的規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部分,則是刪除了「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得科處死刑」之規定。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這幾項法律修正後,對於嚴重影響治安情形者,仍然維持死刑,不僅沒有違反兩公約的規定,也兼顧國人關心治安、望治心切,反對廢除死刑的意見,這就是兼籌並顧。2011-03-10 中國時報 【中廣新聞/張德厚】

引用自中時電子報:政院通過 「刑法」等刪除部分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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