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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過去民法的夫妻分別財產制,讓銀行或是討債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介入夫妻財產分配,導致許多夫妻甚至已經離婚、死亡,丈夫還要替前妻還債,或是妻子還要揹前夫的債務,22日藍綠立委達成共識,初審通過修正民法規定,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王小姐是個「夫債妻還」的受害者,一個月收入才2萬元,還要獨立扶養身心障礙的小孩,房子還有貸款;因為分居的老公刷卡將近400萬元不還,銀行跟王小姐討債,因為2007年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修法後,銀行可以合理向配偶追討債務,讓王小姐不是刷卡人,卻也要背負老公的債務。

受害案例多,藍綠立委有共識修法

正是因為這樣不合理,受害的案例越來越多,朝野立委聯手提出民法修正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民法第 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之1條條文等修正草案,擔任會議主席的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裁示,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

未來銀行或是討債公司不可以再走民法途徑,向法院申請宣告分別財產制,再介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甚至強制拿走其中一方的財產還債,只能清算債務人自己的財產。

尤美女表示,將來銀行、債權人、資產顧問管理公司不可以再透過民法親屬編的規定,代位行使要求配偶一方把財產吐出一半還債;換句話說,民國96年民法修法後,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的情況,經過這次修法不再發生,只要夫妻結婚後,將來離婚或死亡,婚後財產誰的就是誰的,負債要各自清償,除非夫妻自己在離婚或死亡已經做了財產分配,債務部分自己負責。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尤美女說,債權人不用擔心因為這次的修法導致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再藉由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陳維練說,近兩年來卡債族,夫或妻負債的一方,銀行或債務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弱勢的一方無法保有財產,被迫拿出來拍賣清償負債一方的債務,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

討債方不得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並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初審修正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原文網址:  2012.11.22EToday新聞雲


◎立院初審…夫債妻不必還 溯及既往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2.11.23 02:58 pm

討債公司或銀行利用民法途徑,向法院申請宣告欠債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來討債,導致「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刪除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追債的權利。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決定,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改為夫妻專屬權利,債權人不能使用「代位求償」手段向欠債人的配偶追討,並增訂溯及既往條款;仍在打官司的五千對欠債夫妻,可適用新法,最快年底公告施行。

昨天刪除及增訂的條款,以立委尤美女提出的版本為主。尤美女說,修法目的是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回歸到原來立法的美意,這是夫妻「一身專屬」的權利,夫妻才能共享婚後攜手打拚的成果,他人不能攔截配偶共享的財產。

立法院昨天討論刪除民法「夫妻一方破產,自動變成分別財產制」、「債權人扣查債務人財產仍不夠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債務人與配偶的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尤美女的版本獲得法務部和司法院支持,無異議刪除這二項條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這二項條文讓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夫妻先清算財產,再向其配偶追債,既不合理,也違背夫妻財產制的立法目的。

司委會同時討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視為一般財產,可列入清算範圍的規定也不合理,因此刪除。至於溯及既往條款,是指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案件仍在訴訟、尚未判決確定,均適用未來公告施行的新法。

【2012/11/23 聯合報】


◎ 夫債妻還荒謬 給修法按讚

【聯合報╱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2.11.23 01:51 am

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條文,可望解決二○○七年以來經常發生的不公平現象—「夫債妻還」(也有少數情形是「妻債夫還」)。立法委員們能注意到法律執行上造成的不正義結果,毅然修法,實踐憲法增修條文「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值得讚許。

同時,這次修法也顯示,立法不但要在各方利益間求得權衡,而且必然是不斷「嘗試—錯誤」的過程。有問題就儘速處理,該修就修,不要期待「百世不磨」大典之存在。

民法的「婚姻」制度,奠基於「夫妻各為權利義務主體」的現代精神之上。「夫債妻還」其實並不符合民法的本意,甚至有牴觸憲法保障個人權利與男女平等的精神。

然而在二○○七年,為了保障債權人之利益,擔心以脫產給配偶的方式,逃避債務,立院修改民法,賦予債權人很容易被濫用的尚方寶劍:債權人可以在違反債務人夫妻意願的情形下,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夫妻採用分別財產制,進而在這個時候,代位請求債務人的配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自此之後,「夫債妻還」的案例罄竹難書:老公欠了大筆債務,一個家就靠妻子含辛茹苦維持家計。但討債公司硬是把債務人夫妻的財產改為分別財產,讓欠債的老公取得(自己未必想要的)「分配財產之權利」,然後在這個當口,再使用代位權拿到妻子的財產來還債。雖然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規定「夫債妻還」,但這樣偏袒債權人的條文,配合「大筆欠債多為丈夫」的社會現實,就造成這種荒謬又不公平的現象。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文規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就是要國家在「法律明文」的性別歧視之外,還要去消弭外觀上看來中性,但「執行」結果對女性不利的狀況。

我國透過施行法而自願遵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配偶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享有、處置方面,不論是無償的或是收取價值酬報的,都具有相同的權利」。然現行法這種變相的「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形同夫妻一造可以把債務丟給另一方負責,讓無辜的配偶損失財產,恐怕也牴觸了公約規定。立法院修正這個民怨已深、侵害人權的制度,是正確的作法。

以往在討論「男女平等」的時候,太過形式主義。論者往往以為,只有法律白紙黑字對男女加以區分,才叫做男女不平等。

然而現實上,在男人與男性沙文主義依然有主宰地位的台灣,很多中性、中立的法律,執行起來都可能對女性傷害更大!

政府在立法、執法,還有法院在裁判時,都要把這個「社會不平等」的因素考量進去,才能真正實現「實質平等」。這次的修法,就是一個經驗。期待這個修正案能儘快三讀通過,「夫債妻還」的不平等現象,可以真正走進歷史。

【2012/11/2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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