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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最新修法:增訂意定監護】
鑑於我國於107年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除法定監護外,增訂意定監護規範。
➢本人在意思能力尚健全時。
➢本人與受任人以契約約定。
➢須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
➢得約定監護人得為重大財產行為及投資行為。
➢意定監護>法定監護。
➢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完整內容 http://bit.ly/30U8P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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