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發佈日期:100/03/10

發佈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與公信力,並兼顧機關用人需求,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名稱為「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在對原提報職缺數不足10人之類科,所增列需用名額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1倍之規定,修正為:(一)原公告需用名額9人以上者,不得逾70%。但其尾數不足1人者,得以1人計。(二)原公告需用名額8人以下者,不得逾1倍。

黃秘書長並表示,因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需用名額多寡,影響應考人報考意願及類科之選擇甚鉅,又以報名人數為計算基準,難以反映真實到考狀況及考量考試前無法計算到考人數,因此,修正改以「考試舉行時間」為分界點,於考試舉行前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以報名人數為計算基準;於考試舉行後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者,以第1節到考人數為計算基準,俾符公平原則,並以考選部函報增列需用名額日期為準。

黃秘書長又指出,有關增列需用名額比例限制之除外規定,增訂「處理緊急危難、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之臨時用人需求。」一款。各項考試各該錄取分發區,報考人數不足10人之類科(組),不得增列需用名額之除外規定增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別遴用職務類科(組)及英、日文以外特種語文類科(組)不在此限。」一款,以應用人機關之需要。

另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少數族群人權保障之規定,院會亦作成附帶決議,請考選部適時研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是否有列為本要點除外規定之需求。

資料來源:考試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台中學儒 的頭像
    台中學儒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台中學儒法政公職資訊交流

    國考便利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