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應考資格

【2011/1/27更新】

考試院院會今(27)日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本案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修正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將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茲因具專科學校資格者,得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三級考試之過渡期間已屆,爰配合修正本項考試規則第2條之應考資格表,同時檢討刪除技術類科原列舉之專科學校科名及同類科列舉相同系所名稱者,計修正「農業技術」等46類科。

黃秘書長並指出,參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建築師」、「公職獸醫師」2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於「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應考資格增列第2、3款規定。另參考民用航空法第2條規定、國際民航組織對旋翼機定義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建議,將「航空器維修」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維修」文字修正為「飛機、直昇機維修」,「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有關「旋翼機飛行時數」文字修正為「直昇機飛行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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