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特考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考試院院會今(25)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第7條附表三。

第三條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第六條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第七條附表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 

 

  考試院說明,考量近年錄取女性法警比例有增高趨勢,為免法警性別比例與監所收容人性別比例嚴重失衡,影響勤務人力調度及法庭人員安全,增訂用人機關得依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以因應實際人力需要。

  此外,除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及法警類科仍維持應考年齡上限外,刪除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司法事務官、觀護人、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檢察事務官、行政執行官、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類科及四等考試執行員、執達員類科應考年齡上限規定

  又基於矯正機關勤務性質與法警類似,錄取人員須具備相當體能始足勝任,經參照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於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增訂第二試體能測驗為心肺耐力1200公尺跑走項目施測,並分定男女應考人之及格標準。

  在應試科目修正部分,為配合用人機關需求,將三等考試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試專業科目「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心理測驗員類科第一試專業科目「諮商與心理治療」修正為「諮商與輔導」、心理輔導員類科第一試專業科目「心理諮商與輔導」修正為「諮商與輔導」及五等考試庭務員類科專業科目「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修正為「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另為提高管教、戒護人員體能素質以維護矯正職場安全及囚情安定所需,於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及法警類科體格檢查增訂身高、體格指標及握力項目。其中體格指標合格標準為介於18至31之間;握力合格標準為任一手握力需達35公斤;身高項目合格標準,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為男性需達165公分,女性需達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為男性需達155公分,女性需達150公分,並皆自106年起舉行之本考試,始適用新修正之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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