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讀後(林子傑著,2011,台北:五南)

  對於參加國考的人來說,只要有行政法、憲法等考科,大法官解釋是很重要的考試題材來源,惟對非法科出身的人來說,念法科不容易理解,且法條之多,背誦更是痛苦,進了考場,結果就像補習班老師說的,「法律萬萬條,不知要寫那一條」(台語)。除了不易理解、不好背之外,司法院大法官所做出的解釋更是讓人讀來有些困惑,例如「仍非不得」或「非不得」,到底是得,還是不得呢?又如「尚非憲法所不許」,到底是憲法所允許,還是不允許呢?每每讀到這些大法官專用語,就得集中精神,以免把合憲的解釋看成是違憲,而把違憲記成是合憲解釋。

  本書的主要重點在於提點一般人(亦即人民[1])要如何聲請釋憲,才能夠讓大法官受理。以下分三部分來說明:

  首先,近十年來,每一年聲請解釋的案件愈來愈多,但卻有九成以上比例的聲請案件以「應不受理」結案。其中,有許多聲請案件是不符合法律(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之格式。

  其次,人民遞出聲請解釋案件後,要經過那些流程,最後才能讓大法官做出解釋?亦即要先經過那些程序,才能進一步被大法官實體審查聲請解釋的個案?以下分步驟說明:

  第一,聲請解釋案件收案後,由三位大法官組成審查小組,先決定受理或不受理,若決定不受理,屆時會有公告不受理決議;若決定受理,要先形成解釋原則,並由承辦大法官起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然後表決作成解釋,最後公布解釋。

  第二,有關釋憲聲請書的撰寫格式,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第三,從釋憲聲請書的撰寫格式可知,聲請解釋案件不是針對「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也不是針對「判決錯誤」,而是要鎖定「那一個或那幾個法令違憲」,亦即大法官是進行「抽象審查」,而非「具體審查」[2]。因此,大法官解釋並不是為了聲請解釋個案的救濟,亦即它不是第四審,它只是讓聲請個案在確定終局裁判之後「可能」再得到一個救濟的機會,至於法院是否會改判聲請個案勝訴,是另一回事,例如釋字第365號解釋,聲請個案最後仍被法院判決敗訴[3]

  所以,吾人可以說,人民聲請解釋案件若作成解釋,真正嘉惠的可能不是聲請個案的當事人,而是當事人以外,與當事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個憲政秩序下的其他所有人,亦即當事人的聲請解釋具有「公益」性質,也就是在為大家做功德。

  第四,即使聲請解釋案件完全符合受理的程序要件,但因司法資源有限,若個案被大法官認定無受理價值,亦即對於該個案做出解釋,無法呈現重要的憲政價值,則仍不予受理。

  第五,受理聲請解釋的個案,可能宥於當時的環境條件等各種因素(例如宥於當時社會之通念,或多元組成之大法官主流意見[4]),其解釋結果可能對人民不利,例如釋字第666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僅針對平等原則做出解釋,惟多位大法官卻於意見書中指出本案涉及憲法上工作權或性自主權之基本權利規範,而有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適用。然而,似宥於當時社會之通念(現在亦是)無法接受性工作者為一種職業,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職業自由)的保障範圍,因此,僅以「罰娼不罰嫖」之法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做出解釋;又或者不同時間,相似個案的不同解釋結果,例如釋字第584號及第702號解釋,同屬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司機(前者)及教師(後者),然解釋結果:前者為合憲,後者為違憲。然,做為憲法守護者及人權守門者的大法官,對於憲法上人民基本權利之落實,權力分立之釐清,均在不同時期做出一些相當重要的解釋,吾人應予肯定。

  最後,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是如何以會議的形式「議決」做出解釋。上述曾提到,聲請解釋案件決定受理後,要先形成解釋原則,並由承辦大法官起草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然後排入議程,由所有出席的大法官召開審查會共同討論,討論方式是逐字逐句推敲,每一個段落都要表決一次,且都要多數決。審查會通過之後,再提報大法官會議「議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再逐段表決一次,該解釋才算正式確定。而對於解釋文之原則有補充或不同法律意見之大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與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大法官解釋公布之後,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5],然大法官提出之意見書則沒有拘束力。

  本書的內容,讓吾人可以更了解大法官如何嚴謹的做出解釋,曾做過那些重要的解釋,法官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以及最主要的重點──人民要如何聲請大法官解釋,才能夠讓大法官受理。

  對於準備國考的考生來說,本書對於大法官解釋的一些看法與分析,值得花時間閱讀與了解。

 



[1] 有關人民聲請解釋之規定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惟最主要為聲請解釋憲法,人民要聲請統一解釋在實務上很難成案,請參閱本書頁240-243

[2] 參閱湯德宗、吳信華、陳淳文等著,2005,〈論違憲審查制度的改進──由「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制方案〉,收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四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535-538

[3] 參閱本書頁27-28312-313

[4] 大法官的選任資格,依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由上述規定可知,大法官的組成相當程度代表社會上各種不同的聲音,因此,大法官經由會議的形式「議決」做出解釋,代表了各該解釋呈現當時社會穩定或有一定共識的主流意見。以釋字第584號解釋為例,當時主流意見認為,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計程車司機之規定為合憲,然林子儀及許玉秀大法官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本案應屬違憲,惟就後者的意見來看,只能說在當時該意見尚不屬於或尚未形成主流意見。另以後來的相似個案釋字第702號解釋(約釋字第584號解釋公布8年後)來看,法律對於聲請解釋案件的當事人處罰終身不得從事教師之規定為違憲,可見大法官的主流意見對於限制人民終身不得從事某項職業規定之看法已與八年前不同,雖有多位大法官在意見書中認為本案違憲理由,係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然就其結果而論,仍代表了主流意見對於法律限制人民終身不得從事某項職業之規定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希冀彰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價值。

[5] 釋字第1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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